2008-04-13

读《霍布斯传》(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版)的时候有点小小的意外:没想到这样一位大人物的传记读起来这么轻松,这么好玩。不是霍布斯本身经历丰富多彩,是这位研究者,或者说作者马蒂尼写的好玩,善用曲笔。虽然作者是德克萨斯大学的哲学教授,但是比一般的哲学教授总喜欢板起脸头头是道的好玩多了。霍布斯本身的经历因为年代久远很多已经无所考了,所以作者作传的时候不免加入一些无伤大碍的奇思意想,或者说是顺势的逻辑推理,这种闲笔估计现在是很多给思想家作传的人不屑为之的,但是正是这些闲笔,能给我们的阅读带来许多的趣味。思想必定是深刻,但不一定非要是沉重的东西。现在的学者写理论必定要严肃成写学报论文似的腔调,看起来都反胃。当然了,自己身上这种学术病的症状也不轻,所以现在有意识的读点轻松好玩的东西,比如这本《霍布斯传》。

霍布斯的思想我了解不多,这本《霍布斯传》也没有读完,但是在一种轻松的阅读心态中,还是有些东西吸引了我 ,所以,接下来我继续做文抄公,抄录这一小部分,可谓“霍布斯论良心的自由”:

最近有些学者认为,霍布斯对良心的自由持赞同态度。狭义上讲,他们说的没错,在霍布斯看来,良心作为“人所确立的判断和观点”,它是自由的,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一个内心的信仰。但这并非‘良心的自由’的通常含义。首先,人们其实并不嫩自由地选择他们所信仰的东西——人的信仰常常是由他的经历决定的——所以,说“信仰是自由的”是奇怪的。其次,赞同‘良心自由’往往又一个前提,即认为良心是一种知识,或者至少,良心是很神圣的。霍布斯对这两点都不赞同。人们在寻求良心的裁决的时候会认为,“他们确信他们所说的是真理”,而实际上那不过是他们的个人观点罢了。第三,“良心的自由”往往引出这么一种道德权利:人可以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事。但霍布斯不同意后面的这种观点。在《法律、自然和政治原理》中,霍布斯把这种观点列为叛乱的六种缘由之一。霍布斯似乎把提倡良心自由看作是滑坡中获得某种信心的策略:

但是长期的经验很明白地显示,人不仅仅追求良心的自由,他们还要有所行动,不止如此,他们还要劝说别人听从自己的意见;不止如此,每个人都希望主权者不允许他人持有其他意见,只准自己的意见存在。

甚至早在《法律、自然和政治原理》中,霍布斯就注意到,“没有人间法律会试图强迫一个人的良心”,除非这个人企图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事。人们无权动“自己的舌头或者身体的其他部位”去触犯法律。霍布斯还认为,要消除这种认为一个人不应违背自己的良心行事的观念。臣民有服从主权者的义务,这种义务不应因所谓的良心而打折扣。

以上为我摘录的部分。霍布斯的论证过程很精彩,当然了,除了最后的那句话 “霍布斯还认为,要消除这种认为一个人不应违背自己的良心行事的观念。臣民有服从主权者的义务,这种义务不应因所谓的良心而打折扣”。这就是说,有一个精彩的论证过程的论题,不一定会得出一个高明的结论,很可能更糟糕,给出的结论让人大跌眼镜。理性的人总会说他所有的行动有个内心天然的律令,那就是良心的自由。但是很显然,这个良心的自由也不总是可靠,它可能成为一个人行事最宏大的最不容易查究的挡箭牌。我认为,除去霍布斯得出的那个陈腐的结论,他对“良心自由”的论述,可以作为我们矫枉过正的行为过程中的提醒,而且这种提醒和警惕十分的必要,尤其对那些自以为是道德的完人来说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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